日前,江苏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常州市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员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21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4月22日,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核查显示,举报属实,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予以立案查处。
“重大事故隐患?怎么可能呢?”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告知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感到非常茫然。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因你公司属粉尘涉爆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上违法行为均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在逐一指出存在的违法事实后,认真解读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赠送了安全生产法单行本。
据介绍,该公司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考评,而且平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从面上看,如果说该公司不关心、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但是,又不得不叫人心存疑虑:既然三级达标企业考评通过了,企业持续改进了没有?隐患排查制度执行到位没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真正依法履职尽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法律面前原形毕露。
“对执法处罚没有异议,教训非常深刻,这一课上得非常及时。说到底,还是我这个主要负责人学法用法守法不够,依法履职不到位。我们一定加强改进,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努力做名副其实的安全生产标兵。”该公司总经理说。(张向阳)
点评
★江苏省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察一大队大队长许金平:
此案告诫我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只看表面,更不能做表面文章。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牢记安全生产职责,要有“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始终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决不能有“一好遮百丑”的思想,更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必须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整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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