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第 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的保护等级的概述如下:
1、本质安全设备和关联设备的本质安全部分应分为“ia","ib"或“ic"保护等级。
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保护等级,另有规定时除外。在确定“ia","ib”或“i s”保护等级时,元件和连接的故障应按 7.6考虑;导电部件之间隔离的故障应按 6.3考虑。故障的确定还应考虑外部连接电缆的断路、短路和接地。
在确定本质安全设备和关联设备的最大本质安全整体参数时应考虑 5.5对火花点燃符合性的要求和5.6对热点燃符合性的要求。
与安全性特低电压(SELV) 电路或保护性特低电压(PELV)电路相连的关联设备的电路,当标称工作电压以差动形式施加在电路导体之间时,U。仅应以“共模”形式出现(典型的例子是 RS-232,RS-485 或 4-20mA电路)。基于 SELV或 PELV电路的设备应按 GB3836.1-2010中的 29.2e)项要求标志符号“X"。
当制造商提供的文件对带电维护程序做出规定时,带电维护不应使本质安全失效,并应在试验和评定过程中予以考虑。
注 1:设备可具有 多个保护等级,每个保护等级的参数可以不同。
注 2:本质安全电路火花点燃评定指南见附录A,有关火花试验装 置的细节见附录B。
注3:对于下文应用 Um,Ui的条款,评定时可考虑最高电压及最高电压以下的任何电压。
注 4:在不同的连接装置上,Um值可不同,并且对于交流和直流电压也可不同.
2、 "ia”保护等级
施加Um和Ui后 ,在下列每一 种情况下,"ia”保护等级电气设备中的本质安全 电路应不能引起点燃 :
a) 正常工作和施加最不利条件下的非计数故障;
b) 正常工作和施加一个计数故障加上最不利条件下的非计数故障。
c) 正常工作和施加二个计数故障加上最不利条件下的非计数故障。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所施加的非计数故障可以不同。
电路进行火花点燃试验和评定时,应按 10.1.4.2的要求施加下列安全系数:
对于a)和b) 1.5;
对于 c) 1.0,
在所有情况下,为确 定表面温度组别,施加在电压或电流上的安全系数应为 1.0. 若仅可能出现一个计数故障,并且能满足,"ia"等级的试验要求,则认为 b)的要求是“ia"等级。若不可能出现计数故障,并且能满足“ia"等级的试验要求 ,则认为 a)的要求是“ia',等级。
3、 "ib”保护等级
施加Um或 Ui后,在 下列每一种情况下,"ib”等级电气设备中的本质安全电路应不能引起点燃:
a) 正常工作和施加最不利条件下的非计数故障;
b) 正常工作和施加一个计数故障加上最不利条件下的非计数故障。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所施加的非计数故障可以不同。对电路进行火花点燃试验和评定时,应按 10.1.4.2的规定,施加1.5倍安全系数。在所有情况下,为确定表面温度组别,施加在电压或电流上的安全系数应为 1.0,.
若不可能出现计数故障,并且能满足“ib"等级的试验要求,则认为 a)的要求是“ib”等级。
4、 "ic'保护等级
施加U二或U;后,在正 常工作情况下,"ic',等级电气设备中的本质安全电路应不能引起点燃,当间距影响安全时,间距应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间距的要求。
在对电路进行火花点燃试验和评定时,应按 10.1.4.2的规定施加 1.0倍安全系数。在所有情况下,为确定表面温度组别,施加在电压或电流上的安全系数应为 1.0.
注:故障的概念不适用于该保护等级,第8章中规定的可靠元件和可靠组件也不适用。对于“ic,,保护等级来说,术语“可靠”宜理解为“符合 7. 1的要求”。
5、火花点燃的符合性
为有效限制可能引起 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火花能量,应按 10.1的要求,在每一个可能出现断开或连接的点上对电路进行评定和/或试验。
以上为爆炸性环境 第 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的保护等级的概述,本文编号并非文件编号,查阅时以文件编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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