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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产品的外壳玻璃做抗冲击试验机构

来源:世鼎检测 | 关注:441

  设备应承受质量为1kg的试验物体从高度h 垂直落下所产生的冲击作用。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 对高度h 的规定见表15。试验物体应装有一个直径为(25±0.5)mm 的半球形淬火钢制冲头。

  试验物体的直径不宜明显大于25mm 的冲头,因此冲头与被试设备(被冲击)部位的接触不会受到限制。

  如果试验物体使用导向管,导向管直径或压力释放孔应确保试验物体的运动不受试验物体下落所造成的空气压缩限制。

  每次试验前应检查冲头表面是否完好。

  试验应在一台装配完好的、准备投入使用的设备上进行,但当这样试验无法进行时(例如,对透明件进行试验),则应将其相关部件移开,将无法直接试验的部件装在其本身的或类似的支架上进行试验。在提供的文件中有适当的理由时(见GB/T3836.1中第24章),允许该试验在空外壳上进行。

  试验应至少在设备的两个样品上进行,见GB/T3836.1中的26.4.1。每个样品应在两个不同位置各进行一次试验。对有玻璃透明件的设备,两次试验中只应有一次在玻璃上。

  冲击点应选在被认为是最薄弱的部位,且在承受冲击部件的外侧。如果外壳用其他的外壳做保护, 仅对保护外壳进行抗冲击试验。对有多种材料或关注区域的设备,可能需要考虑多于两个的样品或冲击位置,以充分评估设备的抗冲击性。

  被试设备应固定在一个钢制基座上,当被试表面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这个平面,当被试表面不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冲击点所接触的切面。基座的质量最少应有20kg或被固定牢靠或埋在地下,例如浇注混凝土。试验装置示例参见GB/T3836.1附录 C。

 

  在冲头冲击样品过程中,冲头可能会出现一次或多次的“反弹”,在其恢复静止之前,不应将其从样品表面移开。当设备在制造商要求下承受相对较低机械危险的试验时,应标志符号“X”以表明其符合GB/T3836.1中的29.3e)规定的特殊使用条件。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5)℃下进行,材料数据显示其在规定环境温度范围内较低温度下能使抗冲击性能降低时除外。这种情况下,应按GB/T3836.1中的26.7.2的要求,在规定温度范围内下限温度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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